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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中,劳动者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又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呢?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种情形下,企业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双倍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1.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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