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高法裁判要旨(第24期)_东莞大朗附近的律师_东莞寮步附近的律师事务所
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
二、在已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且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情况下,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阻却其另行提起一般独立诉讼的程序权利。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抵押权人在提出执行异议后可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实体合并破产裁定依法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范围。
六、案外人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各自目的不同,所指向的对象及其争议焦点亦各有不同,故并不属于针对同一争议问题寻求不同救济途径之情形,人民法院不能以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为由,裁定对第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七、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中,曾参与原生效判决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