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开讲|涉互联网人格权纠纷案件有哪些特点?_大朗哪里有律师_松山湖哪里有律师事务所
在今天的推送开始前,
广互君有一个法律小知识,
想考考各位小伙伴:
上两期推送中,我们提到的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都属于民事主体的哪项人身权利?
没错!就是人格权!
在网络时代下,
信息资讯的传递呈现
即时、高效、多元等特点,
放大了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
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件频发,
“侵犯人格权”更是其中的高频关键词。
据了解,截至11月1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共收到涉人格权纠纷案件立案申请29件。目前正式立案16件,其中12件已进入审理程序。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利用互联网侵害名誉权方面,且该类案件目前呈现较快上升的态势。
现阶段广互受理的
人格权纠纷案件有哪些特点呢?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例子:
《奇妙的食光》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一档实境经营秀节目。在节目正式上线之前,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题为《爱奇艺节目组被曝在澳拍摄现场打人伤情照片公开》的文章,文章中包含“视频中涉嫌打人的一群男子,为节目组工作人员”等内容。同时,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中,以同样的标题报道了上述内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名誉与节目声誉,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在本案中,
涉案公司地域跨度大,
且三方都从事互联网相关行业。
同时,涉及侵权的信息传播
速度快、范围广。
现已受理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涉及行业相对集中
目前涉案主体大多集中在娱乐和互联网关联行业。明星以及“网红”由于备受关注,是互联网侵害名誉权的高发群体。如本院受理的潘升(网名“冷爱”,网络情感专家)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
名誉权纠纷大多涉及网络服务平台经营或管理者。普通民众对网络信息服务商存在较高的合理信赖,故网络平台经营管理者需要对其发布信息履行必要的审查职能,否则对自然人或法人造成人格权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广互目前已受理的案件中,被告系互联网知名企业的占比30%以上,如网易、天涯社区。
2.侵权影响扩散较快
功能强大的搜索引擎与共享技术的出现,导致信息图片很容易大量传播,且存在速度快和范围广的特点,相比传统的侵权方式,侵权影响更加扩散。在权利人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侵权后果的修复难度大。
3.取证简单但维权成本较高
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侵权形式多表现为报道不实消息、转载侵权信息、诋毁他人声誉以及泄露他人隐私等,外在表现多发生在网络社交平台,比较容易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对侵权信息和图片进行保存。但由于电子网络信息容易篡改,电子证据多需要申请第三方机构介入保全。该证据保全行为目前来看还是需要支付一笔额外费用。
相信大家都能感受到,
对比起普通的人格权纠纷,
涉互联网人格权纠纷更具复杂性。
社会各界应该怎样保护
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
做到“发生前及时阻止,
发生后合理解决”呢?
来听听广互法官们的提醒!
首先,对个体而言,每个个体作为互联网生态的参与者,其言行都在互联网大平台上有所投射。故我们应首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从谨慎自己的网络行为开始,在发朋友圈、晒图时尽可能回避个人重要信息和图片,从而避免被“有心人”利用。
重视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法律后果,杜绝发布具有侮辱性、诽谤性字眼的信息以及未经证实的传来信息。在得知权利受到侵犯时,第一时间对侵权信息进行保存,必要时申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同时,要将侵权信息及时通知到信息网络平台管理者,明确提出自己的维权主张,比如要求披露不实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及联系方式、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图片等。
其次,对互联网平台而言,互联网平台管理经营者应当对平台注册用户的行为进行指引和规范,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应当做到事前审查、及时删除,转载或发布的信息有明显程度的侮辱或不实内容的不予发布。对于前期审查无法甄别的信息,在权利人提出异议后有权快速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避免侵权影响的扩大。在权利人提请司法介入后,对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身份信息及时进行披露,不得因企业内部规定导致后果恶化。
最后,对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而言,应当对互联网服务者职责、网站责任尽快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在涉互联网纠纷发生后,由互联网服务者进行前期介入,快速消除侵权行为及修复侵权后果,构建和谐互联网生态圈。
网络并非人格权的法外之地,
人们在网络的言行
仍然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
法律秩序和规则,
否则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社会各群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一起携手,
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