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号称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律师协会郑重回应:没有辩护权代价惨重!
“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南京中院院长、党组书记茅仲华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出庭支持公诉,并网络直播了庭审全程。
当天庭上,被告人高某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则主张高某患有精神疾病,且案发当时有24小时未服用药物。
三名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高某辩护,履行辩护职责。
8月1日,账号主体为个人的“基层警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的文章。
文章中有这样的内容,
“凶手高某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开始无耻的表演。”
“他们无耻的表演达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个人认为,以残忍手段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高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你怎么看,请留言告诉我,请在朋友圈告诉大家。”
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和律师的辩护职责是诉讼程序的要求,更是案件实体公正的保障。
没有辩护权的参与和监督,侦查权和公诉权很容易膨胀并偏离,为此我们付出过沉重的代价,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很多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
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是司法共同体一致的目标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律师的辩护职责,这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艰难而曲折获得的成果。
“基层警务”这篇文章把这来之不易的成果污蔑为“无耻的表演”,把人民法院的审慎态度指责为配合“无耻表演”,这既是对律师行业的侮辱,也是对人民法院的不尊重,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伤害。
对“基层警务”的上述不当言论,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启动维权机制,投诉该文章,同时就本案向社会公众,向司法共同体的每一位表达以下观点:
1、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对立是错误的,把人民警察和辩护律师对立也是错误的。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付出了艰辛、健康甚至是生命,对此我们充分了解、理解、尊重。我们向殉职的人民警察致敬,向所有为国家、人民辛勤付出的人民警察表示敬意。
2、我们向烈士家属致哀。
3、我们向审慎、严谨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陪审员致意。
4、我们支持同行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
5、我们严重谴责“基层警务”公号为增加关注度,利用热点事件,污蔑律师行业,煽动警察群体,损害法治精神的行为。
6、我们希望积极推动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从制度层面保护、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
最后,我们期待合议庭依法、公正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