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办事指南_东莞大朗的律师_大朗附近的律师事务所
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7.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非专职律师;
3.未达到规定执业年限;
4.无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5.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6.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六、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为实现“最多跑一次”要求,我省所有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在线预审、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作出审批许可后方由申请人提交原件材料至受理申请机关(即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核验并领取结果,即只用跑一次。因此,请务必确保线上提交材料真实性,凡不一致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承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法律后果外,还将被认定为“不良品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