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复盘:中国对事实的认定和国外诉辩交易的对比
近日,孙杨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和关注,由此也折射出了中西方法律思维的一些差异。
日前,瀛和律师机构澳门葡语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澳门FC律师事务所运营总监、著名澳门籍中国律师王爱民女士,在KindleLaw云课堂中,就此做了精彩的专题讲座。
王爱民律师以孙杨案代理律师发表的律师声明为切入口,就关键词“事实”发出了几点思考:一是“中西方是如何面对‘事实’的;二是“‘事实’在法庭调查中真的能查清楚吗”;三是“‘事实’到底是什么?有必要刨根问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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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思考,王爱民律师非常生动地举了个例子。
她说,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位李姓姑娘开了一家工艺品店,某天遭遇了火灾,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于是李姑娘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对于这个“事实”,我们中国的律师首先往往都是这样想的:这是一单保险合同纠纷,X年X月X日,XXX个体工商户与XXX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合同,上月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拒赔……
王爱民律师认为,这种“中规中距”的法律思维也并没有错,因为大家从法学院开始就是这样学习的——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就是中国律师眼中的“好案子”。但王爱民律师说,在国际舞台上,在西方的法庭中,尤其在一群陪审员面前,上述这样的开场白是苍白无力的,因为它走不进陪审员的心底,引不起他们的共鸣——很多西方陪审员,基本上是不太关心什么合同纠纷的,甚至他们也不太关心什么公司,他们最关心的是“人”,所以在开案陈述时,代理律师一定要将有争议的“事实”人物化。
“比如上述这个案子,西方律师大概会这样开场:来自农村的李姑娘,大学毕业后在家人的支持下,开了一家手工艺品店,在整体的大环境下,经营虽艰难,但是生意渐有起色,本来曙光在前头,可是一场无情的大火摧毁了她的一切,就在她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不履行承诺……”
王爱民律师说,这样的“事实”就能一下子走进西方陪审员的心里,走进他们的右脑,形成了生动的画面,非常容易让他们对于当事人产生共情,同时也铺排了诉讼的主线——“保险公司不履行它的承诺”,利于案件的顺利推进。
也许有人会说,在国际仲裁或国际诉讼中,没有陪审团,只有法官及仲裁员,法官及仲裁员是理性的。但王爱民律师说:“国际法官与仲裁员,首先也是人,他们也有同理心;其次,他们习惯了这种开场,当我们踏上了国际的舞台,如果不按这种西方思维或国际规则办事的话,吃亏的应该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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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个思考:“事实”,在法庭调查中真的能查清楚吗?
王爱民律师先例举了“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控谋杀其前妻及男侍应,检方以两项一级谋杀起诉他;被害人家属也对其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但结果是——刑事案,杀妻不成立;民事案,杀妻成立。很多人十分纳闷,该案的刑事民事陪审团中,各有12个普通人,而且经控辩双方严格挑选、对其没有任何偏见。但却形成了两份截然相反的对“事实”的认定。
所以,王爱民律师感慨道:“我想,今后我们面对每一个案子时,应该常常反思,‘事实’到底是什么?”她还回忆说,自己在澳门大学读书的时候,有澳门的法官作为客座教授,在上课时对内地的一些现象表示不理解:一是不理解有些当事人总喜欢缠讼,输了不认输,从上诉、申诉到上访,没完没了;二是不理解有些法官,总想查清楚“事实”。王爱民律师说:“其实,‘事实’只有当事人知道,法官、律师、陪审团都不知道,在庭上只能看谁持有优势证据,胜诉凭借的不是事实,而是优势证据。”
那么,如果法官一味地想搞清楚“事实”是不是很危险呢?是否真有必要刨根问底呢?王爱民律师对这第三个思考,又谈到了中西方法律思维的不同之处。她先打了一个比喻:比如说拼图游戏,平时我们买一份拼图,通常在盒子里会有一幅图,这幅图就是拼好后的画面;当我们在脑海中有了这幅图后,就会把一块一块零散的碎片拼成已有的那张图。她说,在法律诉讼中,我们的制度通常是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如果法官过早地在心目中有幅图,有可能就会往那个方向去,证据也就有可能会是那一块块的拼图游戏的碎片。
“而西方对于‘事实’的追究则不是刨根问底式的。
比如美国,根据一些数据统计,美国90%的刑事案件都是诉辩交易结案。诉辩交易是什么?就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地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比如检方以一级谋杀控诉,辩方看了检方的证据后,认为完全脱罪的可能性不大,就与检方商议认二级谋杀。
据了解,美国有97%的民事案件都没有走到最后,尚未得到‘事实’的认定,案件就解决了,只有不足3%的案件会有‘事实’的认定。通过诉辩交易来和解、结案,法庭虽然都没有查清楚‘事实’,但是他们成功地解决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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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民律师认为,这的确是一种值得我们去学习的思维方式,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LouisBrandeis说过的一句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解决争议,比正确地解决争议更重要。”言外之意,即不一定非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很多案件中,没必要去对“事实”刨根问底,只要把双方的纠纷解决了就行。